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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给予刘佳伟等五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公告
2017-12-23 15:44  

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校发[2013]3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处分决定通知书无法当面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现按照《关于给予郑兴宇等十二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内工大 校发〔2017〕71号)文件原文,对刘佳伟等五名被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进行处分决定网上公告。

刘佳伟,学号201410107034,机械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14-1班学生。该生在2017年9月17日进行的“数字信号处理及应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并且在考试时间段内,通过手机微信群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谭泽,学号201410107050,机械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14-1班学生。该生在2017年9月17日进行的“数字信号处理及应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并且在考试时间段内,通过手机微信群发送并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裴磊,学号201410107029,机械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14-1班学生。该生在2017年9月17日进行的“数字信号处理及应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在考试时间段内,通过手机微信群发送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且在考试过程中向后面同学询问试题答案。

于阔,学号201410107061,机械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14-2班学生。该生在2017年9月17日进行的“数字信号处理及应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在考试时间段内,通过手机微信群发送并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且在考试过程中给郑玉玺传递写有试题答案的纸条。

柴迪,学号201410107039,机械学院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14-2班学生。该生在2017年9月17日进行的“数字信号处理及应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在考试时间段内,通过手机微信群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且在考试过程中给张帅传递写有试题答案的草稿纸。

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2017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内工大校发〔2013〕33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四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佳伟、谭泽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内工大校发〔2013〕33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条第八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裴磊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内工大校发〔2013〕33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八条第八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于阔、柴迪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日期内依据事实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也可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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