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2011届毕业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教育厅 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09〕2号)精神,选聘到嘎查村任职,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现将教育厅《关于上报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1〕9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学院积极联系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毕业生,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一、适用范围
代偿范围为2009年(含)以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毕业生,且在校期间借有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报送材料
符合条件毕业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3、《内蒙古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报送时间
2009年和2010年毕业生的相关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报送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毕业生的相关材料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上报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的通知
附件二: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附件三: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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