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经2013年6月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联系方式或学生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六条 对涉嫌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办理取保候审的学生,经调查其违纪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此期间学生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所在学院审核并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解除留校察看期;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提前解除的,其留校察看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
(六)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八)一次违纪触犯本《细则》中多项条款的,在其最高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九)曾因违纪受过处分,二次违纪的,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喧哗、破坏公物,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出具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标的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作案标的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标的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标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损坏标的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标的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标的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标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各类赌博活动。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赌博而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侵害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含酒精饮料)。凡饮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因酒滋事的(如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凡酒后参与或组织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学校各类奖励资助的学生,除追回全部款项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学术作假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论文(设计)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复制比在50%~60%(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复制比在60%~70%(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复制比在70%~80%(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复制比在80%~90%(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复制比在90%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买卖或代写(做)论文(设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2.出售或为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3.组织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
(四)其他严重学术作假行为,视情节,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8学时计),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达到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本条前两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
2.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5.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合伙作弊;
3.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4.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5.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并且手机中存储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团伙作弊;
3.为组织作弊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行为;
4.在考试时间段内,使用手机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5.携带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特殊设备。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其情节,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答案雷同等),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做出处分前,应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给予处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场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学校教务处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内蒙古工业大学监考记录表》、《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和其他证据材料,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从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校教务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区、宿舍、校园及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学院根据调查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如武装保卫处、纪委监察处或公寓管理中心)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或接到学生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情况告知书》(从校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根据处理权限的划分,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十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接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或班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学生工作人员或班主任到场作为见证人,以适当的通讯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通知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三条 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学生对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学生违纪行为比照类同条款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08〕6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