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合理使用资金,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为内蒙古工业大学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横向及其它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服务等所涉及的研究经费。
(三)其它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其它科研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科研任务的经费。
第三条凡以内蒙古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充分利用全校的科研支撑条件和协作单位的优势,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系、所、室)(以下统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处 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决算;配合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人事处进行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加强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等部门和校、院、项目负责人共享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 是学校科研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协同科学技术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协同科学技术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院长的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协同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接待各类财务检查、审计;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考核绩效经费。
第九条人事处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协同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按照批复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计划任务书及相关采购制度,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货物组织采购,并对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处 负责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必要时负责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专项对外委托审计。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科研项目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及报销原始凭证审验。
第十三条学院 学院(部、中心)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系、所、室,简称系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实物验收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职能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目标相关性指项目预算应以项目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
(二)政策相符性指项目预算编制应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符合,应严格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三)经济合理性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来源预算 指用于相应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来源预算的各类经费必须保证能够按时到位,不得虚报。
(二)支出预算 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其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标准和内容需按经费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立项单位的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合同管理。确需调整的,与委托方商定后方可执行。
上述调整均需按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处应将科研经费按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设置会计账户,按批准预算设置明细科目,并以经费卡管理。经费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制作、编号,由科研人员自行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计算/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造修缮费、科研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计算/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的计算、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出国调研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见表1。
11.实验室改造修缮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所需费用。此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
12.协作费:是指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协作单位和协作经费必须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载明,且要按照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13.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4.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上述第1、5、6、7、9、10六个经费支出科目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调增。
表1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第1、2天) |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第1、2天) |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三)管理费指学校对未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的用于补偿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培育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以及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等方面的费用。管理费提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取基数为项目经费总额(不包括协作费),提取比例如项目立项部门(单位)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如无特别规定,按照5%提取。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请项目立项单位同意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
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建立专门账户,专人专户管理,凡进账科研经费都进入该账户并同时给科学技术处下达到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处接到计划财务处到款通知后,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度,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实行一题一户制(校科研基金项目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执行。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据实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校科研基金项目还需经科学技术处登记并盖章后方可办理。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学技术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冻结其相关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结账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报表中的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决算资料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预决算相符。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科学技术处负责资料的完整性和预决算相符性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合规性及实物资产管理的审核;重大、重点项目决算必须经审计处内部审计。
第三十条结余经费的管理。项目下达单位对于结余经费不予收回且无特殊规定的,按如下规定管理。
(一)结余经费必须核转到结转研究项目使用。结转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二)结转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计算/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三)结转项目的执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学院和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办理。
第七章科研经费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